放学去小饭桌的路上,两个小学生因争夺文具盒,一人摔倒受伤,构成伤残等级十级。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今年6月,伤者家长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家长、合肥市某小学赔偿孩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7763.5元。 法院判决,被告宗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0556.4元,该费用由宗某的法定代理人支付,驳回原告对被告合肥市某小学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案件绝不是第一起。例如某地九岁女孩杨某,系小学二年级学生。2013年7月在放学路上行走的杨某被疲劳驾驶的陈某撞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杨某父母除了追究司机责任外,还想让杨某所在学校支付部分治疗费,并向法院起诉学校。 再如某地农村中学初一学生放学后,数学教师让一些学生补数学作业。学生在补完作业回家的路上,两学生发生争执,一学生受伤前后花去治疗费3000多元。家长间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受伤学生家长便将对方家长和孩子告上法庭,同时要求学校也应对孩子的伤害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这个伤害和学校教师让学生补作业没有因果关系,且学校已经进行过学生安全教育,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由对方父母承担80%的责任,伤者父母自己承担20%的责任。 这类事情要明确的是学生上学路上受伤不同于工伤,相关法律参考——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