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作者:晴阳
内容:来源: 皖江在线  从市劳动部门获悉,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新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将与居民低保工作实现联动,不再受国有、集体职工身份和城乡居民身份限制。  据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五类正在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登记失业人员,分别为:残疾人员、“4050”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双零家庭”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农户”人员)、被征地农民、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先申请后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认定工作需经过社区初审和公示、街道(乡镇)复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部门审批4个环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并实行年检制度。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群众监督。      这些就业困难人员将享受到一系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并根据工资发放情况,给予150元或200元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18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1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003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我市出台了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当时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范围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底。随着统筹城乡就业形势的发展和上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期限的届满,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新一轮积极的就业政策,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将城乡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政策的范围,让他们及时得到政策援助,实现稳定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