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放假8天!!!

作者:liuwei555
内容:[i=s] 本帖最后由 liuwei555 于 2009-8-20 14:27 编辑 [/i] [size=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合并放假,具体安排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size] [size=4] [/size] [size=4] 用人单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size] [b][size=4][color=red][/color][/size][/b] [b][size=4][color=red]日工资该如何折算[/color][/size][/b] [size=4]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即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size] [size=4]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size] [size=4]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size] [b][size=4][/size][/b] [b][size=4][color=red]加班工资适用范围[/color][/size][/b] [size=4]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此外,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size] [size=4][b]四川在线8月20日报道[/b] [/size]
A\'wen 回复:乖乖 快有假期喽 O(∩_∩)O哈哈~
Cici 回复:今年的假期. 我喜欢.
天堂雨___ 回复:嗯 期待今年的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