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问答
作者:欧阳北北
内容:[size=4] 一、《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发放对象有哪些?
答:(一)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在本市辖区内就业的省内城乡劳动者。(二)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员。主要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符合规定条件的;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8、其它失业人员。
二、《登记证》申领时需携带哪些证件?
答: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彩照两张。
三、《登记证》如何申领?
答:(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并填写《马鞍山市〈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服务卡》的还需携带相关证卡。(二)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并查验是否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 《就业服务卡》。已申领 《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服务卡》且正在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暂不领取《登记证》。对初审合格的,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记初审合格的,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记录就、失业情况,同时出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通知单》,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提交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三)街道(乡镇)复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村)工作站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复核合格后,于3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交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认。(四)区级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或乡镇事务所提交的相关资料,于3日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审核并提交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五)市级发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并查验 《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服务卡》、《营业执照》办理及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审批合格并记录就、失业情况后,于6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证》通过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返回申请人,或通知本人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领取,不合格的说明情况。
四、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登记证》需携带哪些证件?
答: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彩照两张、解除合同证明书。[/size]
欧阳北北 回复:[size=4] 五、就业转失业人员如何办理《登记证》?
答:没有办理过《登记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彩照两张、解除合同证明书,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马鞍山市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同时进行《登记证》申领和失业保险金审核工作,并记录失业情况。符合《登记证》申领条件,并携带完整所需材料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办结《登记证》和就失业登记。
六、何种情形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答:(一)《登记证》发放审批时,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对申领人的个人就失业状态进行认定和记录。凡符合以下情况的,均需进行就业登记:1.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并处于有效状态的;2.于2008年12月31日前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并未完全还贷的;3.单位正在为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4.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5.其它符合就业情况的。
七、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需携带《企业人员花名册》、《企业新增人员花名册》、《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各一式两份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记录就业情况。
八、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如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答: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由本人携带《登记证》、个体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情况说明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并记录就业情况。
九、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携带哪些证件?
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签章花名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个人档案办理失业登记。
十、失业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答:(一)申请人在申领《登记证》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视其失业情况进行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签章花名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个人档案,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记录失业情况。[/size]
欧阳北北 回复:[size=4] 十一、企业进行用工备案需携带哪些证件?
答: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备案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人员花名册》、企业人员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应在30日内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携 《企业减少人员花名册》、《登记证》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工备案。
十二、企业如何进行用工备案手续?
答:(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均需进行用工备案。(二)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备案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人员花名册》、企业人员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应在30日内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携《企业减少人员花名册》、《登记证》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工备案。(四)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五)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应积极建立我市用工备案数据库,指派专人负责我市用工备案工作。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可同时进行。
十三、失业登记如何注销?
答: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注销失业登记,并在信息网络系统中记录就业情况: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就业困难对象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的;
(四)有稳定收入,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入学、服兵役的;
(六)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七)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四、《登记证》如何注销?
答:持有《登记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进行《登记证》注销,在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再携劳动者《登记证》及社区出具的证明,到市就业中心办理《登记证》注销手续。
十五、何种情形下《登记证》可以注销?
答:(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超出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移居境外的。
十六、《登记证》如何挂失?
答:《登记证》遗失的,由本人携市级报纸(《马鞍山日报》、《皖江晚报》或《马鞍山广播电视报》)的遗失声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两寸彩照一张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补发手续。经审核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并在新发放证件上标注“补发”章,补发的《登记证》编号为原登记号码,并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失业登记及各项扶持政策享受情况进行标注。
十七、《登记证》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我市境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统一编号、安徽省内通用。《登记证》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持有使用,未加盖钢印的《登记证》一律无效。
十八、《登记证》发放期间,《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期限未满可否继续留用?
答:《登记证》发放、使用期间,如若《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未满三年可继续留用。
十九、持《登记证》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政策?
答:劳动者凭《登记证》可以享受和办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劳动事务代理、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申领小额担保贷款、申领就业扶持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定额医疗补助金等相关工作。
二十、《登记证》如何管理?
答:(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参保手续、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前,应先查验《登记证》办理情况及就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登记证》或未准确记录当前就失业状态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二)《登记证》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发放,原《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安徽省失业人员登记证》不再发放。对仍处于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暂不领取《登记证》,凭原证享受直至期满。享受期满后,办理《登记证》时需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原《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收回并注销;(三)就业统计时,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不纳入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失业人员统计范围。
(咨询电话:2364930)[/size]
走走看看 回复:希望永远领不到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