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发生小纠纷 三莽汉拎液化气瓶到商场“放气”
作者:暗羽
内容:“一定要给你们点颜色看看”,因为租房发生纠纷,三名男子扛来十瓶液化气,放到商场里,导致商场秩序大乱。近日,杨某某等三人被南京六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缓刑。 某电器公司大厂店因为房屋租赁租金问题,与承租该店一楼的十家个体工商户发生纠纷。个体工商户们认为,这家电器公司就是店大欺客,决定联合起来给这家电器公司一点颜色看看。2008年10月15日晚,经过商议,这些个体工商户决定购买液化气钢瓶,放在商场门口,吓吓这家公司,以达到逼对方让步的目的。10月16日,杨某某与其他四名个体工商户(此四人另案处理)驾车购买了十瓶五公斤的液化气钢瓶,开始实施他们的行动。
杨某某、濮某某等十余人拎着液化气钢瓶,带着一股怨气冲进了某电器公司大厂店的营业大厅,后来,陈某某也跟随一同入内。杨某某等人的行动吸引了众多营业员和顾客的注意,很多人觉得奇怪,以为是要现场演示灶具用品。杨某某、濮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将液化气钢瓶放好后,二话不说,带着一股狠劲儿拧开了液化气钢瓶的开关。随着开关的开启,一股带着液化气特有臭味的气体,向店内迅速蔓延。原本呆立在原地的营业员和顾客发现情况不对头,个个面露疑惑神情。“哎呀,他们不是来炸商场的吧”,不知从那里传来一声喊,商场里顿时秩序大乱,营业员和顾客们慌不择路四散奔逃。
此时,得到通知的保安和商场一些男性员工迅速赶来,不顾危险冲上前去,用湿毛巾盖住液化气钢瓶口,并将开关关上。随后,杨某某、濮某某等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陈某某离开现场后,向警方投案自首。日前,六合检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杨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在法庭上,三被告人的律师认为,此案的发生是因正常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有一定偶发性。其次,本案的主要指挥者在逃,而三名被告人并没有参与前一晚的商讨,是被他人多次通知,带有被动性。本案在几分钟内得到控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三名被告人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应减轻处罚。
六合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杨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酌情对三人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