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宠物扰民,我该如何处理?
作者:欧阳北北
内容:[size=4] 齐女士问:最近,邻居家里养了一条宠物狗,小狗经常深夜乱叫,将我们从睡梦中惊醒,尤其让我担心的是,每当我女儿放学回家,这只小狗总喜欢尾随,吓得我女儿提心吊胆,连心爱的裙子也不敢穿,总是害怕被小狗咬到。为此,我与邻居多次交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请问:我该如何处理这起宠物扰民事件?
解答: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列处理方法:一是向物业部门反映,通过物业部门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是向公安部门反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饲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宠物是个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一般而言,动物饲养人并非刻意要通过饲养宠物来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但他却应该知道其不当的饲养行为可能或必然侵扰他人的生活,其主观方面往往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根据权利不得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条件。当一项权利的行使损害了或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而他人又不同意的情况下,这项权利就应受限制或被禁止,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如果饲养宠物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损害了他人的生活安宁,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在这种侵权关系中,被侵权人受损害的是其享受生活安宁的权利;如果饲养的宠物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则构成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即危险行为,受威胁的人有权要求饲养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如果饲养的宠物咬伤了他人,而且并非他人肆意挑逗所致,则饲养人就构成人身伤害的侵权,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乃至精神损害。[/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