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起纠纷法院审理解纷争
作者:暗羽
内容:近日,安达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民事纠纷。
王某、张某均系安达市安达镇居民。2008年7月,王某租用张某门市房一间开设台球厅,双方约定年租金500元,租期一年,2009年4月,张某维修房屋,王某将房屋腾出。在维修期间,张某妻子找到王某称不再租房给他,并退还房租,王某不同意。房屋维修后,张某将房屋另租他人,王某后诉讼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剩余时间的房租104元,并赔偿其在剩余租赁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5320元。法院认定王某提供的他人名字的工商费收取票据无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超过6个月未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张某可随时解除合同,且张某维修期间已经通知王某,并主动上门退还剩余租金。法院判定张某返还王某房屋租赁费104元,并由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