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廉租房有望租售并举
作者:欧阳北北
内容:低收入拆迁户被纳入供应范围
不久以后,低收入拆迁户将被纳入马鞍山市廉租住房的供应范围,廉租住房还可以按建设成本价格向住房保障对象出售。11月13日,马鞍山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以下简称“具体政策”),涉及廉租住房安置对象的条件,出售的价格和产权,以及与拆迁安置相结合的具体办法。会议由马鞍山市市长周春雨主持召开。
此次新出台的“具体政策”比较之前颁布的《马鞍山市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对安置对象进行了更详细的界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必须同时符合: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000元以下、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此外,“具体政策”还将低收入拆迁户纳入了安置对象范畴,并规定被安置的拆迁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可适当放宽至全市城镇人均年收入的40%左右(即8000—9000元)。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中,将首先安置“孤、老、病、残”特困户,其次安置低收入拆迁户,再次安置其他的保障户。在同一方式下,低保户优先,无房户优先。“具体政策”在廉租住房租售并举上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暂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该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该价格基本是除土地费用以外的成本(即主体建设费用和配套费用),并且充分考虑了保障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具体政策”还规定,保障户在购买廉租住房后,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十年内不得出售。在廉租住房的租金上,“具体政策”实行的标准为:规定的保障面积部分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出部分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此外,对低保户的租金收取另有减免的相关规定。“廉租住房安置政策比拆迁安置政策更加优惠。”据介绍,“具体政策”鼓励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拆迁户选择廉租住房安置。对于低收入拆迁户中的低保户和非低保户在安置时所享受的优惠,“具体政策”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通过政策调整,可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廉租住房管理,这是非常必要的。”周春雨在会上表示,原则同意“具体政策”,它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马鞍山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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