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逼房东做公安“线人”

作者:雅痞女王
内容:  日前,济南警方破获了以王某为首的特大制贩假证案,在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各类假证件1.5万个,国家机关、院校假公章、印章模板6000余枚。3名房主因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负有连带责任,被分别处以治安罚款500元。此次,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了租赁房屋清理整治“净土”专项行动,千余名违规房主被处罚。(《济南日报》11月30日)   社会治安是国家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的公共责任。房东对社会治安也有义务,但这仅仅止于一位普通公民的义务,而非出租人的特殊身份。房屋租赁只是公民处置私有财产的“民间”行为,而维护治安是“公共管理”行为。将两者扯到一起,因租房户违法,就要追究房东责任,这种逻辑站不住脚。照此推理,杀人越货者住进某家店子,是否要店家的责任?有人买菜刀自杀,是否也要卖刀者绳之以法呢?因此,笔者认为,公共管理上的治安责任是房东所不能承受之重。将房东与公共的治安责任绑在一起,显示出有关部门在执政能力上的欠缺。   当然,房东也不仅仅是房东或普通公民,他还算得是当然的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公民依法纳税,以维持国家机器的建构和运转,并将治安管理的大任托付于职能部门,治安责任自然也应由治安管理部门来承担。如果让房东负治安连带责任,无疑是减轻和转嫁警方责任。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是不是国家在同房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同时,也应给这些承担治安责任的房东象警察一样发一份薪水,给一套福利房,配个110?   至于房东要负连带责任,更是让人不理解。连带责任讲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之间有担保、合伙、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等民事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显然不在此列,他们的租赁合同与承租人从事制贩假证的违法行为并无藕断丝连的关系。这很容易想到,济南警方的做法可能将房东推向犯罪房客一方。   我们知道,“线人”是警察获取情报的来源之一,他们为案件的侦破往往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由此笔者想到,济南警方是否想用想用罚款的手段让房东们做公安的“线人”呢?但是做“线人”的一般是与犯罪集团有关系的自愿者,或者是被招募要戴罪立功的罪犯。显然,房东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既然如此,公安机关干对房东罚款的做法只能导致两个后果:一是有人宁愿让房屋空着也有出租;二是有人即使发现租房户在干违法的事情,也不是积极去举报,而是千方百计予以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