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不再“纠结”

作者:nancy
内容: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哪有人不吃五谷杂粮的,更没有人不食人间烟火。这不,生病便是常有的事。在此过程中,不论是就诊的还是看病的,总会有磕磕碰碰的。于是,就有了医患纠纷,有时还闹得不可开交,医、患为此均伤透了脑筋。 今年4月1日,《马鞍山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正式付诸实施,可谓是给医患纠纷带来一副良药。据悉,这在全省尚属首家。 ◆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开展,甚至是医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据了解,当前导致医疗纠纷增多的现象有诸多因素,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限,调处机制不够灵活,许多医疗纠纷不能及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机制难以满足患者需求。为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实现医疗纠纷处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维护我市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制定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政策十分必要。 ◆依据 《马鞍山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意见》以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市医疗纠纷的处理构建了一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平台,有利于医患双方增加沟通,增强医疗纠纷调处的公平性,减少高成本的司法诉讼。 ◆核心 《马鞍山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共6章36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报告、处置、罚则、附则。第一章总则开篇明确提出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以及医疗纠纷的定义及《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同时规定了处置医疗纠纷必须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与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相比,《暂行办法》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引入了第三方调解机制。组建马鞍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依法依德、自愿平等、尊重诉权”的人民调解原则,作为第三方及时介入医疗纠纷调解,除了能较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发挥着第三方的劝导作用,有利于缓解医患双方对立情绪,有利于减少对正常医疗秩序的干扰,有利于防止事态扩大。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通过发挥人民调解机制的作用,可望建立高效、便捷、灵活、公正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二是引入了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参照国内一些地区的做法,规定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十七冶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它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从而逐步实现医疗执业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的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不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三是形成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的新机制。《暂行办法》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中的主要相关部门和单位,诸如卫生、公安、司法、宣传、保监、基层政府、医疗机构等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阐述。 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重在预防。在 《暂行办法》第二章预防中着重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提出要求,明确责任,从而规范诊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好医疗机构准入关,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并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作为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树立爱岗敬业精神;作为患者应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受理和处理群众的报警求助,协助医院预防和调解医疗纠纷,指导医院开展治安管理。 为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暂行办法》第三章要求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医疗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干预,使之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是化解医患矛盾的关键。《暂行办法》第四章着重就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处置方法以及医调会、保险理赔机构参与纠纷调解的程序和解决医疗纠纷争议的途径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防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依法处置。 发生医疗纠纷,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市医调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调解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医调会应当受理和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医调会可以主动调解,医调会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一个月。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纳入医疗责任险赔偿范围。
我是大厨 回复:要的!{:4_183:}
一骑绝尘 回复:但愿能保护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