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购房者告开发商延期获赔16万余元
作者:亚由每文
内容: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介绍,松山区法院于近日审结一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名购房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终于获得了开发商迟延交付的房屋违约金总计约16万余元。
据介绍,2008年初,赤峰20名购房者先后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日期,并列明如遇不可抗力或非因出卖人和施工单位的原因(如交通管制、连续降雨导致的工期延误),交付时间可以据实顺延,若出卖人非因前述原因而迟延交付房屋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之后购房者都依约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而开发商迟延交付期,购房者诉至法院,要求依合同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交付延期的违约责任,因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合同向购买者支付在各个案件中的违约金。(宋景军、王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