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消费:侵权与维权 我们来支招

作者:亚由每文
内容:——购房消费维权案例解析 2009年以来,四川购房者都遇到哪些纠纷?这些纠纷都得到了怎样的处理?3月17日,记者从省消委会及部分市县消委会了解到,去年以来,四川购房者主要遇到了四大类购房纠纷,这些纠纷在各地消委会积极调解下,大多都得到了妥善协商解决。对此,省消委会表示,对各地消委会近期接到的消费者投诉,将积极进行督促指导调解—— 本报记者姜必刚 案例一 房屋无卫生间 房屋纠纷:2009年4月8日,消费者薛某与西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层1号306.02平方米、3层1号515.30平方米的房屋,并于合同签订的次日全额付清房款。去年4月20日,薛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该房屋无卫生间,找开发商询问具体情况,开发商解释为此房无卫生间,却派施工人员对一间办公室进行改造,欲作为卫生间使用。在改造过程中,薛某接到了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的该房屋房产证,经过对比却发现该房屋应有卫生间14.25平方米,方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于4月27日向凉山州消委会投诉。 处理情况:凉山州消委会受理投诉后,于去年4月28日、5月5日先后两次约见开发商,督促尽快协调处理好投诉问题。在随后1个多月的时间里,凉山州消委会经过多方努力,促成消费者和开发商于去年6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赔偿消费者延期收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此事作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为此事再产生争议。 案列二 开发商延期交房 交房纠纷:2007年11月27日,消费者王某与泸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18平方米的商品房,预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10月31日。直到2009年1月,王某才接到开发公司售房部通知签订正式合同,并被告知交房时间延长到2009年6月31日,且房产证要办成双证,厨房门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由于开发公司违反《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达不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致意见,王某投诉到消委会,要求开发公司赔偿违约金等损失28000元。 处理情况:2009年2月6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消委会红星分会接到王某的投诉后,召集消费者王某与开发公司进行调解,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王某与开发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公司赔偿违约金等各种损失18000元。 案例三 房屋面积误差比超3% 面积纠纷:2008年12月,内江市东兴区罗先生买了一套面积为130.66平方米的跃层式住房。2009年10月28日罗先生领钥匙时得知,房屋面积多了17余平方米,一共还要补交6万多元。而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面积差异处理问题上,其中注明有这样的处理原则:误差比超出了3%的部分,应该由卖方承担,且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处理情况:罗某等22位消费者到东兴区消委会进行投诉,对开发商因增加面积造成近123万元的损失讨说法。经东兴区消委会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开发商承担50%的费用,共约62万元。 案例四 户型变样购房者换房 户型纠纷:2008年3月初,王先生看中了蓬安县城某楼盘,当时该楼盘尚在打地基,购房心切的王先生就跟开发商签定了预购协议书,以1450元/平方米的价格选定了5楼一套两室两厅的住房,面积89平方米,总价款为12.9万元。按照预购协议约定,王先生先向开发商支付购房“诚意金”6万元,房屋竣工后再付6万元,尾款在房屋产权证办好后一次付讫。事后王先生远赴广州打工。今年3月初,王先生接到开发商售房部电话,称受“5·12”地震影响,楼房结构进行了调整,王先生预定的那套两室两厅改为三室两厅,面积增加了15平方米,这15平方米按目前1660元/平方米计算,王先生需补交24900元。住房面积增加、户型改变开发商为何不事先告知,增加的面积凭啥按目前的价格计算?经电话数十次跟开发商交涉,得到的答复是要么交钱,要么退房。 处理情况:万般无赖的王先生只得千里迢迢赶回蓬安,求助于县消委会,在县消委会的调解下,王先生以原定的购房单价,在该楼盘重新选购了一套面积相当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