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告开发商反被告倒
作者:aweictt1
内容:[font=Arial]“空调风口规格不对,阳台门框关不上,声音太大,公共楼道消防栓锁不住。”郭先生揪住这三个问题死活不接收商品房,还告上法院向开发商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1.8万元。[/font]
[font=Arial]开发商毫不示弱,反过来告郭先生违约不接收房屋,并且索要万元保管费。日前,案件尘埃落定,郭先生不仅拿不到违约金,还得向开发商支付万元保管费。[/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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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Arial]2006年4月,郭先生向海沧一家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5960元,合同约定2007年12月1日前,开发商将具备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向郭先生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郭先生的原因没有按期交付房屋,也视为交房,郭先生应按逾期接收房屋的天数支付保管费。[/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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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Arial]2007年9月18日,商品房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备案证明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接下来两个月,开发商先后两次给郭先生寄送入伙通知书,通知郭先生接收房屋。郭先生两次前往验房,都提出空调风口、阳台门框和公共消防栓的问题,他为此拒绝收房。[/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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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Arial]郭先生与开发商谈不拢,干脆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海沧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修缮后交付房屋、配合办理产权证并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万元。开发商原本愿意整改后再给郭先生一些补偿,看到郭先生闹上法院,反过来也告了郭先生一状,要求他支付不收房而产生的万元保管费。[/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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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Arial]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取得备案证明及“两书”,足以证明商品房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郭先生所说的空调风口规格不合等问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不能因为这些瑕疵就认为商品房的建筑质量存在问题。[/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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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Arial]另外,郭先生拿到的是毛坯房,遇到的瑕疵可以在日后装修中予以解决,即使郭先生认为这些问题影响房屋的装修和使用,还可以通过协商等其他救济途径另行向开发商主张修理、更换等权利,并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但是不能因为房屋存在瑕疵而以拒绝收房的方式造成损失扩大。[/font]
[font=Arial]至于管理费的支付,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开发商有权依照约定取得相应的保管费。[/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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