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6·11打人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作者:随遇而安MAS
内容:[p=30, 2, center][color=black][font=黑体][size=6][b]马鞍山市6·11打人事件得到妥善处理[/b][/size][/font] [/color] 2010年06月24日11时04分   来源: 皖江在线 --------------------------------------------------------------------------------[/p][p=30, 2, center][attach]97897[/attach]   [size=5][b]本网讯 今天(6月24日)上午,马鞍山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市6·11事件处理结果。   据通报,6月11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某打人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及公安部门和花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事后处置工作。采取系列措施,依法惩治肇事者,全力医治受伤者。日前,已免去汪某区旅游局局长职务,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5日处罚。被打的胡同学已经治愈。   “6·11”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事件调查处理小组,并责成花山区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事件善后具体处置工作小组。   一是全力做好胡同学的医治工作。6月11日当晚,胡同学即入住市人民诊治,诊断为左耳轻度神经性耳聋,没有器质性损伤。医院采取最好的治疗手段,全力医治。为确保万无一失,随后还专门邀请了南京市鼓楼医院、北京市同仁医院的专家到马鞍山进行会诊。专家一致认为市人民医院诊断和治疗方案准确,治疗效果明显。6月21日经医院再次复查,胡同学左耳轻度神经性耳聋已经治愈。在此期间,区党政负责同志及街道社区干部前往胡同学家慰问和道歉,得到了家人的理解。   二是依法惩治肇事者。经6月11日晚花山区委常委会研究和6月13日的花山区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汪某区旅游局局长的职务。公安机关本着依法、公正、快速原则,围绕汪某打人案件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最后依法认定汪某的行为系随意殴打他人,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对当晚在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嫌寻畔滋事、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执行公务的少数不法人员,正在依法查处。   发布会由马鞍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梁发年主持,马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章银发,市花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培文出席了发布会。 编辑: 陈敏娟[/b][/size][/p] [p=30, 2, center][font=黑体][size=6][color=darkorange]个人观点:今天中午在“皖江在线”上看到这则新闻,特此转载到易网上。说实在的,自从6.11事件发生后,俺和其他人一样一直关注着此事的进展。但对于今天新闻上的结果,还是有些话说的。无论如何,处理的确实有些轻了!不是吗?对于全国闻名的文明城市马鞍山造成了这样恶劣影响的事件,仅仅行政拘留15天和撤职俺认为绝没有“处理到位”!我们的市委书记也说过,处理不到位,可以找他。对于这样起因不大,性质却极其恶劣,甚至动用了催泪瓦斯的事件,却简单地当成普通事件来处理,至少俺认为没有处理到位!且不说对于正在成长中的高中生造成了身体伤害(即便已经治愈,身体轻伤害就要付法律责任了!),单单是造成的交通堵塞,群情激昂,市里最高级别的领导参与处理,动用数百警察、武警,甚至全国罕见的动用催泪瓦斯。。。。。。这些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对今后马鞍山参评全国文明城市的影响等,这样处理就太轻了,俺认为不足以警戒类似的低素质的官员!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就一棒子把肇事者打死,关键是,处理的结果应该让马鞍山老百姓大多都认为“处理到位”才行!。。。。。。个人观点,请大家积极讨论![/color][/size][/font][/p]
momobao 回复:支持一下,不管怎么说,打人的人已经处理!
随遇而安MAS 回复:这样的处理结果,俺不认为是“妥善”?!虽然,俺的观点左右不了什么?
清幽如梦 回复:那这样性质的还能怎么处理呢? 职也免了,也拘留了!判刑是达不到的!
momobao 回复:[b]回复 [url=http://bbs.masyi.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72049&ptid=50182]4#[/url] [i]清幽如梦[/i] [/b] 我也这么认为,他再错,他也没杀人放火,所以免职,加拘留,已经不轻了,只是这件事情的影响太坏了。
tangjun830312 回复:法制社会,人人平等!
二大爷 回复:我个人认为是妥善的,至于催泪弹,当天晚上那种鱼龙混杂的高危状态下,换做是楼主来处理,恐怕也会当机立断的。
随遇而安MAS 回复:这样的处理,当天晚上就做出了。何必十多天后再郑重其事的重复一遍! 因为这件事的后果太严重了,法律上说,对人身体造成轻伤害,受害人去法院告,法院应该受理的,并且要负刑事责任的!还有怎样对受伤害的学生进行赔偿?而不仅仅是治疗,根本就没有提到,更不要说对未成年人精神上的伤害了! 个人感觉,应该适当判刑,哪怕是缓期执行! 关键是,这一事件对马鞍山文明城市的形象伤害太重!
随遇而安MAS 回复:想到几个成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官官相护”。。。。。。。 应该说,在事件发生后,论坛里的评论就有类似的提醒。 如果就事论事,这样的处理似乎也不轻了,但问题是由此导致的后果、社会影响、社会成本太大了,总不能让纳税人无奈地买单吧!
liai6311 回复:这种事无法判刑的,估计去做伤情鉴定的话连轻伤都算不上的,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最重的上限处理,拘留15天,罢免职务,可以了。再说了这种人在全国都出了名了,大家都知道了,他以后会过的很惨的,他已经没有任何的仕途或是前途可言了。 当晚动用催泪瓦斯不是因为汪国庆找个人动用催泪瓦斯,而是有部分不法人员在其中挑唆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公安机关进行攻击,所以才使用催泪瓦斯对人群进行驱散的,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当时几万人继续在那呆下去很容易发生暴乱的。所以大家不要看到使用催泪瓦斯了就是政府不对了,其实政府是对大家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考虑的,希望大家能明白。
liai6311 回复:[quote]这样的处理,当天晚上就做出了。何必十多天后再郑重其事的重复一遍! 因为这件事的后果太严重了,法律上 ... [size=2][color=#999999]随遇而安MAS 发表于 2010-6-24 14:59[/color] [url=http://bbs.masyi.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72168&ptid=50182][img]http://bbs.masyi.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法律上规定是构成轻伤害的,问题是这个学生去做鉴定的话构不成轻伤的,所以无法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一骑绝尘 回复:希望“冒号门”能引以为戒,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
快乐炕大饼 回复:拍手叫好{:4_156:}
ipod206 回复:马鞍山 丢面子`````````
依水无忧 回复:我的看法,汪的处罚是适当的。现在就是关于影响问题,只能说给戴乌纱帽的提个醒。不要忽视人们的力量。
许娟 回复:我觉得处理的太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