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6.2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告破
作者:nancy
内容:日前,当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利用公路卡口监控系统,准确锁定一涉嫌重大交通肇事逃逸的外省籍车辆,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成功侦破发生在该县境内的“6·2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6月27日凌晨2时27分,当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该县110处警指令称:“在314省道博望镇的平桥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接警后,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至事发地,并仔细勘察现场:事故现场位于314省道非机动车道内,除少许零碎的散落物和血迹,只有一辆无牌证“新世纪”两轮摩托车倒在现场。综合现场情况分析,民警排除了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的可能,另一肇事车辆已逃离现场。4时40分左右,事故处理中队接到受伤的摩托车驾驶人李某(男,42岁,当涂县博望镇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消息。
案发后,当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成立 “6·2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专案组,并召开了案情分析会。会上,负责勘察现场的民警根据案发时间在凌晨、地点位于非机动车道内等情况分析认为,肇事逃逸车辆极有可能是驾驶员行车疲劳在此暂停休息的长途车辆。这一分析结果得到专案组成员的一致认同,确定将案发时间段经过本县的外地车辆作为重点进行排查的工作思路。随即,专案组各小组按照责任分工展开案件侦破工作——技术保障组的信息分析人员调取事发现场附近的公路卡口监控录像进行技术比对,确定排查重点对象;痕迹检验组通过现场提取的散落物,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等基本信息;调查走访组围绕案发地附近企业,查找事故目击者及相关线索。
6月30日下午,技术保障组民警在将当涂县博望镇平桥卡口和赴江苏省溧水县调取的明觉卡口数据对比后发现一重要线索——一辆隶属江苏省常州市某物流运输公司,车牌为苏03/78078的变型拖拉机于案发时间段内分别在两处卡口留有往返记录,且由江苏明觉进入当涂县博望镇后,很快返回,车辆装载的货物原封未动。专案组立即将此车列为重大嫌疑对象,并派出民警赴常州调查。
7月1日,在江苏省常州市交警支队的配合下,专案组民警直接接触到物流运输公司负责人许某,向其询问苏03/78078变型拖拉机在案发当天的行驶路线和目的地等情况。据许某介绍,6月26日,谭某(男,44岁,江苏徐州市人)驾驶苏03/78078变型拖拉机由常州出发前往芜湖方向送货。27日上午,谭某电话联系物流公司称其妻突发疾病,自己没有能够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就将车辆和随车货物停放在物流市场内。随后,专案组民警在许某的指引下找到停放在市场内的苏03/78078变型拖拉机。经勘验,该车左后侧的反光标示护栏有明显碰撞痕迹,且附有与案发现场倒地摩托车相似的车辆漆片。同时,民警在车辆的左后侧车厢板上发现血迹。种种迹象表明,苏03/78078变型拖拉机驾驶员有重大嫌疑。为固定证据,办案民警依法将苏03/78078变型拖拉机暂扣,并要求物流公司负责人许某与车辆驾驶员联系,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然而,驾驶员谭某中断了个人所有通讯联络,物流公司一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于是,专案组民警决定先检验在苏03/78078变型拖拉机上提取的检材,如果检验结果确定谭某是犯罪嫌疑人,将通过各种手段全力抓捕。7月12日,就在当涂县“6·2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专案组静候检验结果的时候,苏03/78078变型拖拉机驾驶人谭某到常州市交警支队投案自首,并对在当涂县博望镇平桥路口的非机动车道内停车休息时发生摩托车追尾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快躲起来楼主 回复:不错,顶的人不多啊,快点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