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悲剧还是悲剧?扔了捡来的钻戒被判赔4.6万,你还敢捡失物吗?
作者:天气晴
内容:[font=Verdana][size=3][color=#333333][size=12px][color=#000][font=Arial] 去年7月9日上午,北京的王小姐在该市丰台区安安市场停车不慎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发现是张先生及其女友拾得了钻戒,并很快将他们找到。王小姐说,当时,张先生承认捡到了钻戒,但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因此拒绝归还。王小姐随后持购买戒指的发票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去年年底,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小姐钻戒损失4.6万元。张先生不服。 [/font][/color][/size][/color][/size][/font][font=Verdana][size=3][color=#333333][size=12px][color=#000][font=Arial]
日前,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此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先生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小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4.6万余元损失。 [/font][/color][/size][/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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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类似的捡到钱物被告上法庭的事情并不鲜见。去年2009年11月6日,59岁的淮安一位卖豆饼的居民周翠兰捡到1700元现金。在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周继伟后,让她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周继伟坚称丢的是8200元,所以坚决要求她返还另外的6500元。周继伟最后还将她和另一位见证人一起告上了法庭。此案一度引起广泛争议。不过该案由于原告对自己的主张缺乏有力的证据,经过法庭调解,原告现场撤诉。 [/font][/color][/size][/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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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案例客观上都在说明一个问题,捡到东西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风险。那么,现在又有多少人知道捡到东西伴随而来的是一份“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在了解此类案件先例后,你还敢捡人家掉落的东西吗?[/font][/color][/size][/color][/size][/font]
一骑绝尘 回复:看见失物直接无视
超级玛丽 回复:这么惨啊。。。
依水无忧 回复:为什么要说我捡到钻戒啊,监控不可能如此清晰。我就说弯腰系鞋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