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房成为个人财产是否合适?

作者:欧阳北北
内容:[p=30, 2, center][font=楷体_GB2312][color=#333399][b][attach]121313[/attach][/b][/color][/font][/p][p=30, 2, center][font=楷体_GB2312][color=#333399][b]离婚率高企,财产分割成难题(资料图)[/b][/color][/font][/p]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个审判实践中总结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是:房产分割问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规定;法院拟根据情况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主张是否成立;拟明确规定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问题。专家给出解读意见。 [b]新规最具颠覆性的条款是:[/b] 1,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4,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 众多颠覆性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b]各方评论:[/b] [b][color=blue]“婚前贷款房”不该算个人财产[/color][/b] 一般情况下,房贷占整个房款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很大部分没有归还。如果将房产归于首付款一方,未来的房贷由谁来归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同心协力来归还,而不可能由一方归还。为什么呢?因为婚后收入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用婚后所得归还房贷,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归还房贷,对这套房都有贡献,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子归首付房贷者所有,意味着婚后所得所购物品,不再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还意味道着,婚后一方收入有部分不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另一方的收入倒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无疑非常矛盾,不公平也不合理。 [b][color=blue]明确婚前按揭房归属不利婚姻稳定[/color][/b] 李明舜指出,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意见稿第十一条的规定,忽视了双方登记结婚后形成的特殊关系。夫妻关系不是单纯的合伙人,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特定的具有经济、感情、伦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社会内容的社会关系。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处理夫妻关系是不妥的。”李明舜认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一定要有利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意见稿第十一条,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时,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分地体现婚姻家庭的特殊性 [b][color=blue]网友评论:严重抗议婚姻法新解释[/color][/b] 假如一个普通家庭为了结婚按揭买了一套住房,男方拿出30%的房款首付,婚后要在工资里缴纳一定年限,所剩工资已经不能满足日常开销。要靠另一方的经济才能维持婚姻正常发展所需。婚后共同生活缴房贷的日子算不算共同财产。在夫妻续缴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中都有对方一份心血和努力,不能说谁按揭谁偿还就是谁的,关键是在这期间要怎么分得清谁的钱还了房款,谁的钱用来吃饭养家?谁来负担孩子的学费及生活问题?显然这部分没有具体提出可行性方案,只是一味强调了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这样法律对无房一方明显有严重弱势。
核子动力蚂蚁 回复:法律也要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