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您怎么看?
作者:小土豆
内容:[b]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b]
不少网民对这个议题颇不以为然,希望专家们去管管高官包二奶的事。错了,这根本就是两个法律关系:高官包二奶是监督公权的问题;立法惩“小三”是救济私权利的问题。其实“配偶权”以及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还是一个法律空白,这是个挺严肃的事,并非无聊话题。
小三的存在无疑破坏了他人家庭的和睦,甚至还会引发家庭暴力等社会问题。但对于第三者插足的行为,我国目前还主要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十年前的2000年,重庆发生了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原告周远华状告第三者谢光萍插足,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要求判令谢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谢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就是说,法院认为小三这个事不归法院管。
法律对小三的这种缺位,根源在于婚姻的特殊性。夫妻关系是法律所确认的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甚至超过父母子女的直系血缘关系),但这种关系却是建立在情感之上,一旦情感发生危机,那转眼之间它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可见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法律关系,法与情之间有些强大的张力,法律的作用比较微妙。
我也是电视节目和新闻看多了,才知道原来世界上有这么多的形形色色的“小三”,最终闹得鸡犬不宁,上吊喝药的事,还真不少。法院如果一直说:我们不管小三的事,未免让人们对中国的法治失去信心。所以,才会有婚姻法专家专门讨论小三是不是侵害了配偶权,该如何惩治。
2001年,我国修订《婚姻法》时并没有引入“配偶权”这个概念,只是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这导致了一系列的权利的真空,比如,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但却不是小三的义务,老婆不能拿这一条法律去起诉第三者违法!再比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仅仅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赔偿。也就是说第三者插足没有导致离婚的,不能要求赔偿;对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插足,也不适用赔偿。同样,刑法里“重婚罪”只能惩罚“重婚”这样一种第三者插足的行为。
而按法学理论,配偶权的内容包括:性的忠贞义务、同居义务、住所商定权、相互合作、扶助权等等。配偶权能为婚姻提供比较全面的保护,任何不忠贞的行为都可以被纳入侵犯配偶权的范畴,由法律来调整。其实世界上没有“通奸罪”的国家并不多,连浪漫如西班牙法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罪名。美国有的州通过判例把夫妻间不忠贞行为确定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受害方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这样的司法实践值得我们借鉴。(上海 沈彬)原题:为“配偶权”立法是挺严肃的事
[p=30, 2, center][b][color=#993300][color=black]—————————[/color]延伸阅读[b][color=#993300][color=black]—————————[/color][/color][/b][/color][/b][/p][p=30, 2, center] [color=#3366ff][b]法办“小三”更应严惩“包小三”[/b][/color][/p]
[font=仿宋_GB2312] “第三者”一直是被唾弃的角色。第三者的出现,让很多本来美满的家庭最终走向破裂。这些年,“小三”成功“插足”,取代了“第三者”,成为了新的专有名词。但无论名称如何改变,也改变不了其在道德上的劣势,“小三”终究是被唾弃的、被鄙视的“破坏家庭者”的代名词。[/font][p=30, 2, center][b][b][color=#993300][b][color=#993300][color=black][b][color=#993300][color=black]—————————[/color][/color][/b][/color][/color][/b]不同观点[b][color=#993300][color=black][b][color=#993300][color=black]—————————[/color][/color][/b][/color][/color][/b][/color][/b][/b][/p][p=30, 2, center] [color=#3366ff][b]立法追究“小三”别太冲动[/b][/color][/p]
[font=仿宋_GB2312] 小三”确实给很多的家庭稳定和睦造成危机,但不能不说的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不能把责任都归咎于“小三”身上,“小三”并不是今天才有,只不过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多种因素造成了较多的“小三”,其实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出在找“小三”的人身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立法的根本,把本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纳入法律之中更要谨慎,他可能会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为追究小三立法,还是别太冲动。[/font]
核子动力蚂蚁 回复:通过判例把夫妻间不忠贞行为确定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受害方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这样的司法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核子动力蚂蚁 回复:建议官员包小三一旦查实即应免去官职。一个没有道德的人怎么给老百姓做表率...
╮·、‘芮芮 回复:主要应该要查肇事者吧,那些出轨的男人
小柏 回复:当小三的女的真不知道怎么想的
水乡人 回复:小三后面还有小四 小五等,该如何处理
wql0913 回复:[quote]小三后面还有小四 小五等,该如何处理
[size=2][color=#999999]水乡人 发表于 2010-11-28 19:24[/color] [url=http://bbs.masyi.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2165&ptid=72202][img]http://bbs.masyi.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额……这个有道理~
tangjun830312 回复:可行性不大!主要是不好界定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