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有进步吗?

作者:我是坏人
内容:[size=4][font=宋体]据内地媒体报道,公安部近日出台了一系列扫黄措施,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公安部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 [/font][color=red]11[/color][font=SimSun]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font] [/size] [size=4][font=SimSun]早在[/font][color=red]11[/color][font=SimSun]月[/font][color=red]28[/color][font=SimSun]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font][/size][size=4] [/size] [size=4][font=SimSun]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font][/size][size=4] [/size] [size=4][font=SimSun]对于将“卖淫女”更改为“失足女”,社会舆论呈现两种观点,有人为公安部的举措叫好,有人则不以为然。[/font][/size][size=4] [/size] [size=4][font=SimSun]赞同者认为,把“卖淫女”转为“失足女”来看待,是公安工作在扫黄工作的一个新转变、新思维。这是一个相当进步和人性化的举动,体现了从思想上改造失足妇女的诚意,完全符合新时期的尊重人权、尊重妇女的要求,也是社会改造“失足女”的一条新思路和理念,更是对扫黄工作提出的一项现实而迫切的任务。[/font][/size][size=4] [/size] [size=4][font=SimSun]相反观点则认为,改变卖淫女的称谓,毫无意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除以官方为主导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对这一群体的普遍歧视。无论是称“卖淫女”还是“失足妇女”,在本质上其实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其隐含的都是对性工作的瞧不起,把性交易、性服务乃至性本身看作是一种丑恶的、见不得人的东西。所以这个观念的问题不解决,换了啥都是换汤不换药,更何况“失足”本身在中国当代史上也从来就不是一个什么褒义词。谈不上什么进步。 [/font][/size]
夏沫 回复:本来难堪的代名词可以有个点刺激一下羞耻心,现在……算了
核子动力蚂蚁 回复:失足?估计会刺激嫖客奋勇地挽救...
核子动力蚂蚁 回复:建议把嫖客改称:见义勇为男...
╮·、‘芮芮 回复:嫖客挽救失足妇女,那他叫什么?
快乐炕大饼 回复:彻底缴了这些人渣。。。。。。{:4_157:}
小瞳 回复:易疏不易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