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契税个税新政细则出台 购房多项优惠取消

作者:yaoer628
内容: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通知,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我省出台配套措施,对相关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落实。 通知要求,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通知同时废止了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下调到1%及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三项相关规定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如因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对于纳税人提交虚假保证书、骗取税收优惠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调整后的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即凡2010年10月1日以后(含2010年10月1日)签定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签定购房合同,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