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儿受辱 母亲当街打死“强奸犯”获刑5年
作者:欧阳北北
内容:母亲得知17岁女儿被强奸后,悲愤难当,拉上弟弟喊上朋友找“坏蛋”兴师问罪,结果却在一众群众的“助威”中,将“坏蛋”殴打致死。27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陈雪香犯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其弟陈建雄犯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毒品两罪,获判17年徒刑,同案人汤炽辉则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三人还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50万元。
事件回放:母亲率众当街打死“坏蛋”
陈雪香是一名单身母亲,含辛茹苦将宝贝女儿小倩(化名)养大。然而,2009年7月10日,宝贝女儿却告诉她,自己于凌晨被李某强奸,陈雪香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民警去宾馆搜集证据。
一家人尚气愤难平时,李某却“不知好歹”地打来骚扰电话,说要包养她,还要求再见面。气得冒烟的陈雪香便与陈建雄商议如何抓获并教训这个“坏蛋”。
去年7月11日,小倩约李某到广州龙津东路附近。当日下午3时许,李某开车到达后,陈建雄、陈雪香及陈建雄事前邀约来帮忙的汤炽辉、林耀辉(另案起诉)等人即上前抓人。
起诉书则称,陈建雄、陈雪香及汤炽辉、林耀辉等人即上前抓住李某并持械对其进行殴打及捆绑,致李某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钝器暴力作用头部,造成大、小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认定:伤害强奸嫌疑犯也要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陈雪香和陈建雄是犯罪提起者,陈建雄、汤炽辉和同案人持械或用拳脚共同殴打李某,其死亡是陈雪香三人及同案人的共同行为所致。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共同犯罪的危害后果按各自具体行为和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指出,被害人李某虽有强奸陈雪香女儿的重大嫌疑,但基于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和判定李某确有强奸之事实。据此,即便对方有重大嫌疑,陈雪香等人有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权利,但法律并无赋予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甚至剥夺生命的权利。
律师看法:母亲值得同情应该判缓刑
法院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认为量刑过重,表示要上诉。
为陈雪香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新强认为,判决对陈雪香的量刑偏重,作为一个可怜的母亲,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确实值得同情,应该给她一个从轻的机会,适用缓刑让她尽快出来照顾女儿。
深情小王子 回复:法律面前不外乎人情
清幽如梦 回复:法不容情啊~~
不以为然 回复:这个事有那么点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