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不能随便装 相关法规今年出台

作者:zylll
内容:[attach]128273[/attach] 从省公安厅获悉,我省正在酝酿对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进行立法。目前,立法草案已被省政府法制办列为立**证类项目,有望于今年出台相关法规。 据了解,新法将对不允许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作出规定,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等不属于公共场所的地方不允许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同时,金融机构、重点要害单位等场所必须强制安装监控。 [b]学生宿舍、宾馆房间不能装[/b] 据了解,草案对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的安装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宾馆房间、学生宿舍等地方不允许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有关人士称,这些地方属于私人场所,个人的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如果有关单位以安全为名,强行安装视频监控,显然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此外,草案也规定了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的场所。“金融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等单位必须要强制安装监控,以确保安全。”有关人士称,新法通过后,社会单位涉及到安全、治安防范用途的摄像头时,均要遵守这个规定。 [b]不是谁都能查看视频资料[/b]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区安装了监控,并聘请了工作人员全天值守。有小区居民对安装监控拍手叫好。 但也有人提出,小区的监控虽然安装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上,但是,如果物业工作人员随意将摄像头对准居民家中偷窥隐私,或随意将视频资料外泄,也可能给小区安全带来影响。 “新法将对视频资料的查阅、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不是什么人都能调阅视频资料的。”有关人士称,法规将对视频图像资料的调阅程序作出明文规定,非法外泄视频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另据了解,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立摄像头。 [b]律师说法:公共场所电子眼应事先提醒[/b]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认为,一般来说,公共场所的电子眼并不涉嫌侵犯隐私。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眼设置在公共场所时需要向市民告知,满足其知情权。 “规范电子眼,主要是要防止侵犯市民的隐私权。”陈军认为,有关法规应明确电子眼的设置、查阅及使用规定,避免有关视频资料外泄。 “比如说,涉及到个人隐私的视频资料时,应规定除了公检法机关,其他部门无权进行查阅。” 新闻背景:“天眼”助力2年抓获2万余人 据省公安厅科技处有关人士介绍,截至2010年12月,我省已建设各类用于治安防范的监控摄像机总量超过50万台,其中公安机关管理和使用的监控点4万多个。 基本构建了一张以城市为主、乡镇为辅,视频监控和联网报警并重,人防和技防有机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天网”。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我省利用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直接破获现行案件2.5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万余人,并为3万多起案件的侦破提供了线索。 据该人士透露,到2012年,我省监控总量要达到70万个,其中公安机关建设使用的监控点达到6万个。 [b]延伸阅读[/b] “天眼”守法 4省市已尝鲜 记者获悉,重庆等4个省市已经将视频监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重庆规定,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建设,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歌舞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为法定强制安装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场所。公安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进行资源整合。 公安机关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
tangjun830312 回复:现在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天眼破的案
╮·、‘芮芮 回复:还是有安全保障的
核子动力蚂蚁 回复:能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