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使受害人达到了性高潮就不是强奸~~~

作者:乐库徐老大
内容:西南某市32岁的少妇曼丽(化名),深夜回家途中,被歹徒强生(化名)挟持,带至房中。发生关系前,强生准备好摄像机,对准床上,并启动摄录。强生是个性爱高手,爬上床后,施展十八般性艺撩拨、挑逗裸体在床的曼丽。开始曼丽强行忍住,像木偶一般没有什么反应,以表示自己无声的抗议。但是在强生不断的戏弄下,渐渐的生理反应一点一点不由自主的产生……随着反应的叠加,曼丽体内潜藏的性欲慢慢被情不自禁地激发并升腾起来。 事后,曼丽回到家中,倍感屈辱。向警方报案。侦查机关破案后,向当事双方作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并调取了现场匕首、强生录制的视频资料等证据。以涉嫌强奸罪向检察机关提请对强生逮捕。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相关证据后,竟然认为,录像中没有强生持刀威胁的内容(估计是事后被删除),根据曼丽的行为表现和动情的语言,也难以认定强生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相信很多人对检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感到不可思议,很明显,曼丽能够鼓起勇气向警方报案,已经充分说明与强生发生性关系绝不是她的意愿,而是被迫的。在法律上,男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可判定是强奸。 当然,法律是讲证据的,警方正是根据曼丽的行为表现和动情的语言,才认定强奸证据不足,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警方的决定似乎给外界一个讯号:歹徒强奸女人致其达到性高潮就不算犯罪。这是个可怕的信息,这似乎给那些性爱高手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果他们纷纷效仿,劫持那些深夜下班的单身女子,然后施展他们的性爱绝技故技重施,然后再逃之夭夭,逍遥法外,而那些良家妇女难道就白白地被强奸了,有冤没处申了吗?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中被强奸少妇被性高潮就是强奸证据不足,不予批准立案,是检察院的失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要说性爱高手,就是普通的迷魂药(春药)也能达到那种效果,这怎么能仅凭女方在视频上的表现来定罪呢?即使女方在遭受强暴时,生理上真的享受到了快感,达到了性高潮,这也只能是一种被动的性高潮,无论如何,这样的被动性高潮绝对不能成为强奸证据不足的借口。 警察立案调查讲究的是证据,嫌疑犯提供的性爱视频只能是证据之一,不能成为唯一的或者主要的证据,办案警察更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去理智的判断,不能冤枉了一个好人,更不能让那些混蛋逍遥法外,害了更多人。 我无语了。。。。。。
ch19861107 回复:这个 有点不好说了 可能是法律上的空白 需要修改的地方
陈国锋 回复:这个真的很无语
桃花岛 回复:以上内容纯属转载
桃花岛 回复:我怎么觉着不对劲啊,是不是应该立案追求女事主的刑事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录像内容以及女事主在案发现场的种种表现与犯罪事实判女事主强奸罪啊 …
chengchao12313 回复:咦,还有这等好事?
夏沫 回复:女人杯具了
chc7211 回复:犯罪分子高兴了.
情感创意礼品 回复:这个是法律专业问题,术语叫做犯罪的转化。前期实施的是强奸的行为构件都已形成,但在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被侵害的对象,发生了意志方面的改变,就是俗语叫做配合,在事后,当事人反悔,告发是属于面子的需要而形成的,一般是比较该罪从轻处罚,不告发的按通奸论处。
核子动力蚂蚁 回复:这家伙好变态,强奸施展十八般性艺,还摄像...
CITIESONGHUI 回复:啥世道:L:shutup:
快乐炕大饼 回复:{:4_162:}靠,皮痒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