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大山
内容:[size=3] “赵蓉”咨询:我2001年参加工作,2006年结婚,从我开始工作至今单位一直给我交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我老公要和我离婚,他认为我的公积金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size][size=3]
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这里所规定的“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被严格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段,也就是说你在婚后取得的公积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你结婚前的住房公积金则属于你的婚前财产,你丈夫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size][size=3][b] 保险公司赔偿后还能向肇事者索赔吗?
[/b] “刘历历”咨询:我的孩子在学校和他的朋友小东一起玩的时候,被小东推倒摔伤。为此,我的孩子住进医院花了不少钱。由于事前我给孩子买过人身保险,保险公司现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理赔。但保险公司赔的钱与我们所支出的花费相比还差不少,我还想向小东的家长或者孩子的学校索赔。请问,我还能向小东家长要求赔偿吗?学校应该赔偿吗? [/size][size=3]
答: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向你赔偿后,你仍有权作为你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侵权的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就是向小东父母要求赔偿。
另外,你的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于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如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size][size=3][b]发现员工兼职可以要求解聘吗?
[/b] “庆阳公司”咨询:我公司上个月刚与一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近日发现他早已和另外一个单位签订兼职的合同。虽然目前他的兼职工作未影响公司业务,但我们还是觉得不妥。请问是否可以对该兼职员工进行解聘?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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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但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size]
(来源:马鞍山房房网)
中暑的思念 回复:{:2_28:}
我还没结婚呢
燃尽踌躇 回复:{:4_185:}{:4_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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