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未能如期还 房子让债主白住10年
作者:暗羽
内容:7月30日下午1点左右,王女士拨打热线向记者反映,“我和儿子有家不能归,现在还住在外面的旅馆里,家里的衣服都不能拿出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随后,王女士来到报社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2005年10月,王女士和丈夫以5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福州北路129号3号楼1单元1502户房屋,当时他们交了首付23万元,在银行贷了25万元的款,但还差5万元。后来,王女士的丈夫邢先生和一位姓陈的先生签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规定:“乙方(邢先生)应于2006年3月底之前将此款项还给甲方(陈先生),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4月30日。”“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该款项还给甲方,双方一致同意,该笔款项即转为甲方租赁十年乙方位于福州北路129号3号楼1单元1502号房的租金。租期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记者看到,协议签订日期为2006年1月5日,后面有甲方、乙方和证明人的签字。
记者了解到,约定的还款期到了之后,邢先生并没有把那5万元还上,于是陈先生便起诉了邢先生。记者看到了一份2006年市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从上面记者得知,这套位于福州北路129号的房子开发商是青岛某置业公司,该公司委托陈先生销售这一套房子。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在2006年4月30日前未将5万元欠款还给原告,根据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即转为原告租赁十年乙方位于福州北路129号3号楼1单元1502号房的租金,且原告有权于2006年5月1日入住该房屋。”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本市福州北路129号3号楼1单元1502户房屋腾交原告。同时,王女士又向记者展示了另一份市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记者见上面写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正光仅有房屋一处,没有腾房条件,该案短期内不能执行。
王女士告诉记者,“2009年7月7日下午,我回家的时候,发现我家的大门锁眼被堵住了,我还报了警。因为门坏了,我就在7月9日下午把家里的大门给换了,但换大门的人却没有把钥匙给我。换门的人到楼下一直没回来,我才想起跟他要钥匙,但他说,已经有个青年付给了他钱,并跟他要走了钥匙。后来我出去就没法回家,而家里也住进去了几个人,我也不认识。”
下午,记者和王女士一起来到福州北路的房子,敲了半天门里面也没有人响应。王女士说,“我和老公在2009年4月份因感情不合离了婚,我和5岁的儿子现在也没地方住了,只好住在外面的旅馆里,现在所有的生活资料都还在家里,我连衣服都没法拿出来。”王女士的老公邢先生也从安徽赶过来,他对记者说,“我希望他们母子能先住进家里,钱的问题可以商量解决。”
记者随后采访了陈先生,他告诉记者,“法院早就在2006年就判决,我有权入住房屋。他们说只有一套房子,没地方腾出屋子,我们曾答应给他们安排一间屋子,但他们不同意。都三年了,我们一直没有追究此事,但钱他们也一直没有还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