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城首例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宣判

作者:晴阳
内容:[b] 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行医活动,虽然三次受到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仍我行我素,屡教不改,在为产妇接生时,因不懂助产及急救知识,导致孕妇大出血死亡。 [/b] [b] 日前,马鞍山市一非法行医者王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万元,并附带民事赔偿30余万元。这也是马鞍山市首例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获刑的案件。 [/b] [b] 马鞍山人王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5年开始,擅自在该市花山区三姚村出租房内开办医疗机构并从事诊疗活动,马鞍山市卫生局分别于2007年7月、2008年11月和2009年2月先后三次以“未取得《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对王某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可王某在受到三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开展诊疗活动。正当卫生执法人员准备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时,王某出事了。 [/b] [b] 今年3月14日,王某在出租屋内为一产妇进行非法接生时,由于不懂助产及急救知识,以致产妇出现产后大出血及失血性休克,产妇因此而死亡,胎儿因羊水吸入性窒息死亡。 [/b] [b]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设诊所从事医疗业务,且在三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开展诊疗活动,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对王某作出上述判决。[/b]